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guī)微課堂”,挖掘企業(yè)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yè)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yè),營造全市民營企業(yè)“清立企•廉興業(yè)”的良好氛圍。
非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市場經濟紛繁復雜,企業(yè)在日常交易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對方違約的情況,一旦發(fā)生此種情況,企業(yè)的合法利益必然會受到影響。面對此種情形,非違約方不能無動于衷,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風險提示
1.合同簽訂后,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當出現對方當事人違約情形時,不管是什么原因,企業(yè)都應該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否則企業(yè)如果消極對待、放任損失的擴大,對于擴大的損失部分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2.企業(yè)的合理努力一般應限制在不讓其感到為難,不損害財產利益或商業(yè)聲譽的范圍內,而且因該合理努力產生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企業(yè)需要注意保留合理費用的相應證據。
典型案例
甲水果經營部委托乙運輸公司將一批水果運輸至某地,乙運輸過程中因違反交通規(guī)則導致交通事故,部分水果受損。因運輸時間超時及水果部分受損,甲水果經營部拒收該批水果。雙方未能就水果貨損及運費等事項達成一致,甲水果經營部拒絕將水果從貨車上卸下,最終,該批水果全部腐爛。甲水果經營部向法院起訴請求乙運輸公司承擔該批水果損失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批水果因乙運輸公司遭遇事故導致部分受損并逾期交付,但甲水果經營部全部拒收,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對于擴大損失部分其無權請求賠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減損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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